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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业务提成比例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8 05:56:14  浏览次数:1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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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朱某为甲公司拓展专员,负责甲公司门店加盟业务。每年年终,甲公司均需要与朱某在内的拓展专员就新一年的工作计划、提成工资比例等进行确认。2014年12月,甲公司与朱某因2015年度的业务提成比例问题发生争议,朱某认为甲公司业务逐年平稳增长,但业务提成比例却逐渐下降,故其不同意甲公司2015年度的提成比例。甲公司认为调整业务比例系企业的经营自主权,用人单位仅负责通知即可,无需劳动者同意,遂以快递方式将2015年加盟工作计划书向朱某进行了送达。2015年4月,朱某以甲公司拖欠2015年度第一季度提成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提成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其提成比例直接决定员工的劳动报酬,故业务比例的变更应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甲公司关于公司经营自主权的理由本委不予采信,故朱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其经济补偿金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劳动报酬就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业务提成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变更业务提成比例。若用人单位提高提成比例,劳动者又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视为劳动者对此予以默认;若擅自降低提成比例,并据此发放业务提成款,会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甲公司未经协商一致单方变更业务提成的行为违法,故朱某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报酬的变更包括结构变更和数额变更,薪资计算方法的调整应当属于数额变更范畴,如因计算方法的变化直接导致员工在正常劳动情形下劳动报酬的下降,应当认定为薪资的不合理降低。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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