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2 06:21:13 浏览次数:1293
【案情】
2017年12月,刘某以甲公司未足额发放奖金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补发年终奖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甲公司提供奖金发放制度(电子办公系统截屏打印件),证明年终奖根据年度考核标准而定,A+:1.5倍、A:1倍、B+:0.8倍、B:0.5倍。因刘某考核记结果为B+,考虑到其为老员工,故按照A标准发放了1倍的年终奖,因此,甲公司已经按照高标准计发奖金,故刘某主张的年终奖差额无事实依据。刘某对B+值的考核结果予以认可,也认可公司存在奖金发放制度,但认为甲公司提交的电子版打印制度存在事后修改的情形,考核结果对应的奖金系数与事实不符,其认为自己B+的考核结果也符合享受1.5倍奖金的标准,为此,刘某提供其与甲公司总经理张某的谈话录音,其中张某也认为刘某符合1.5倍奖金的标准,但由于公司股东内部矛盾问题无法兑现,并要刘某不要“找事儿”。甲公司对此录音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应按照公司制度执行。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刘某对年度考核结果予以认定,故应当以此作为计算年终奖金的依据,现甲公司发放的奖金未低于制度标准,故刘某请求予以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电子办公系统截屏打印件为电子数据,该证据形式存在瑕疵,故不能充分证明其奖金发放规则。至于其主张因刘某是老员工,才向其发放了1倍系数的奖金的主张,难以自圆其说,且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劳动者提交的录音显示,甲公司总经理曾与其谈过“1.5”相关的内容,甲公司在对录音真实性认可的情形下又不能对此予以合理的解释。综合上述情况,本院认为劳动者已经完成了其举证责任,可以证明甲公司仍拖欠其相当于1.5个月工资的年终奖金,故刘某主张支付7500元奖金差额的请求予以支持,同时解除劳动合同主张成立,甲公司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评析】
本案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认可公司存在年终奖制度,但在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上,双方的主张并不一致。在用人单位无确切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前提下,客观事实(用人单位已经实际发放1倍年终奖)与其主张存在矛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抗辩自然不能成立。另外,本案在证据认定上也值得借鉴,用人单位提供的奖金制度为电子数据,劳动者的录音为视听资料,在两类证据效力对等的情形下,法院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认定结论,也符合公平、诚信原则。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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