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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张按照惯例发放年终奖是否成立∣ 天津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14 12:36:38  浏览次数:1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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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刘某2010年10月入职甲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14年11月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辞职后刘某向甲公司索要年终奖未果,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庭审中:刘某称甲公司存在年终奖制度,每年12月前对年终奖进行核算,并于春节前发放。中途离职的,经主管申报后,公司也予以核发。为此,刘某请同为甲公司员工的在职人员张某出庭作证,另外,通过银行流水显示,刘某的工资卡也在每年春节前存在大额的转入记录,摘要为工资。甲公司辩称:不存在年终奖制度,虽每年向刘某发放奖金,但不意味着甲公司每年都对此承担发放义务。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对奖金发放享有自主权,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公司不存在拖欠刘某各项工资的情形,故关于年终奖一节,应由刘某承担举证义务,现刘某无法证明甲公司存在年终奖制度,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提供证据资料仅能证明甲公司存在发放奖金的惯例,但在无法还原存在奖金制度或奖金计发具体规则的情形下,刘某的举证行为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尚未发生转移,故仅凭奖金发放惯例不能推定甲公司对其当年度的奖金承担支付义务。

【评析】

   现行的劳动法规并未涉及到年终奖的相关规定,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但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终奖项目,则应当按照其规定或约定向员工发放年终奖。当然,如果企业连续多年都有发放年终奖的惯例,突然不发年终的,员工若主张年终奖,需对年终奖的存在的事实及发放的惯例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企业需对不发放年终奖的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此种情形的争议应按照:发多少、是否发放两种情形考虑,如已经发放,但对发放金额有争议,则劳动者相对处于劣势,毕竟用人单位享有自主权。但如果可以证实存在发放惯例,而用人单位以经营自主权为由进行抗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如仍由员工承担举证义务则有失公允,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也不符合公平、诚信原则。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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