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25 06:21:23 浏览次数:1426
【案情】
赵某于2017年10月入职甲公司,工作岗位为销售经理。双方劳动合同条款特别约定:为保证公司筹建初期的稳定发展,甲方(甲公司)为乙方(赵某)设定服务年限激励奖金,如乙方服务期满,甲方在续签劳动合同当月向其支付。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劳动合同解除的,该奖金不予结算。2018年12月,甲公司以赵某业绩不达标为由撤销其所在部门并将赵某辞退。赵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服务年限激励奖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就赵某未达到业绩要求进行举证,故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属违法。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服务年限激励奖金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故赵某主张奖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最终裁决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未对仲裁提起诉讼,故视为其认可仲裁关于违法解除的认定。关于服务年限激励奖金,其性质应属对劳动者依约履行的奖励,前述规定或者约定的适用应当建立在甲公司劳动关系合法解除的基础之上,现甲公司违法解除其与赵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以此为由主张免除其相关支付义务,依据不足。故该部分奖金应以赵某在甲公司的实际工作年限按比例折算。最终判决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部分奖金。
【评析】
裁审机构一般对奖金的支付条件不予过分干预,均是以尊重用人单位的意志或约定为常态。本案中法院对服务年限奖金的认定,是建立在对解除行为的判断基础之上,毕竟用人单位基于违法的解除行为抗辩不予支付奖金,缺乏合法性的基础。因此,笔者认为:离职后奖金的发放问题,应以主张奖金的性质为基础,在结合解除行为、约定发放条件等其他因素综合考虑。如一味仅按照约定执行,则不能达到有利保护劳动者正当权益的效果。
【法规】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37.【年终奖发放】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通知、会议纪要等规定有权利领取年终奖的劳动者范围为年终奖实际发放之日仍然在职的劳动者为由,拒绝向考核年度内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发放年终奖的,如该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劳动者请求给付年终奖的,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确定发放年终奖的比例。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022ldf.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