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06 20:10:17 浏览次数:1213
【案情】
齐某2012年入职甲公司任市场经理,劳动合同为3年,自2012年12月9日至2015年12月8日。2014年11月3日,齐某提出辞职并于同年12月2日离职,此后因年终奖事宜双方发生争议。齐某于2015年1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14年十三薪12500元。甲公司称不存在年终奖规定。对此,齐某在仲裁阶段提供银行流水,证实2014年2月甲公司曾发放2013年十三薪(年终奖)11000元,现因2014年其涨薪至12500元,故按照此基数主张2014年度年终奖。对此甲公司予以否认,但并未提供工资台账予以佐证。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齐某主张的十三薪性质为年终奖,因奖金的发放应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约定为前提,现因齐某无法就奖金发放的事实和标准进行举证,故其主张2014年度十三薪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年终奖不属于相关法律强制用人单位履行的法定义务,齐某主张应当支付,需要证明甲公司处有相关年终奖发放方案,且其满足发放条件,或双方对此有约定,虽然齐某提供银行流水用以证实存在年终奖发放的事实,但甲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即使齐某举证属实,但该内容也仅显示为2013年度年的终奖发放方案,其内容与齐某主张的年度也不一致,故齐某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
鉴于奖金为额外劳动报酬的性质认定,故在裁审实务中,关于奖金的发放问题,一般均持谨慎态度,在用人单位对奖金事实或计发标准未予明确的情形下,一般均不会支持劳动者的奖金请求。但本案中存在一个关键问题,劳动者、用人单位和裁审机构均未予以重视,即十三薪是否属于年终奖?如果将十三薪性质认定为年终奖,则案件处理结果应属无误。但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十三薪与年终奖在性质上存在一定区别,十三薪以计薪月员工是否在职为前提,故其应解释为附条件的年底双薪,虽然案例中齐某于年底已经离职也无权主张十三薪,但其与年终奖考虑企业全年效益和员工工作表现的特点也存在区别。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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