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同时期诉讼的系列劳动争议案件的证据可以作为关联案件的事实依据

发表时间:2024/02/23 05:21:11  浏览次数:2290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王某为甲公司置业顾问,2018年2月20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但其辞职后甲公司拒绝发放其在职期间的提成工资。王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为证实自身主张,王某提供提成明细单、客户到访单、OA系统截屏未结佣金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甲公司以无法核定相应证据的原件或原始载体为由,对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甲公司提交王某签字的提成发放政策载明:从事销售岗位员工的提成工资在回款且系统审核完毕或结单后的次月发放。据此,甲公司认为王某上不具备主张提供工资的条件。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通过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王某从事的销售岗位存在提成工资的项目,甲公司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尚不具备领取提成工资的条件,但其并未就王某的销售业绩、回款、核定等情形进行合理的举证说明,故其应承担不利后果,据此裁决甲公司向王某支付未结算的提成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根据销售业绩按照一定比例核发提成工资,其性质应属于按照公司营业额或利润依据公司管理制度核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该劳动报酬属于劳动者应当获取的工资,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予以支付。甲公司虽称王某提供的资料不属于原件,但结合甲公司一并起诉至本院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提供的视频可以认定截屏的真实性,该截屏可以证明甲公司掌握存在提成工资的证据,甲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王某提供的系统截屏证据予以认定,系统截屏显示提成款143818.63元尚未支付。王某自认甲公司支付64177.76元,应在上述数额中扣除,剩余79640.87元甲公司仍须支付。关于甲公司主张提成需在回款且系统审核完毕或结账后次月发放一节,甲公司在一并起诉至本院的系列案件的庭审中陈述存在陆续部分回款的情况,虽然甲公司对提成公司发放存在支付规定,但可见其并未严格执行自身的发放制度且执行较为随意,故王某有权在离职后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结算的提成工资,甲公司的相应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评析】

案例中虽然仲裁和法院均支持了劳动者关于提成工资的主张,但侧重角度不同,仲裁通过举证责任认定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而法院通过系列案件的相关信息对劳动者提供的直接证据进行了认定,在具体金额核算方面更加严谨和周密。针对此类案件,用人单位一般均以劳动者的举证缺陷来抗辩达到不予支付相应工资的目的。此时,即使裁审机构在心证层面采信劳动者的主张,但往往也囿于具体的条款限制,无法有利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此,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此类案件如机械适用具体条款予以否定,无异于加大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放纵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效规制用人单位不诚信行为的原则,在本案中得到了具体的积极体现。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电子邮箱:hrlaw123@126.com

工作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