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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工资是否可以附加支付条件│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4/05/06 06:01:02  浏览次数:2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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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1年11月20日,王某从甲房地产中介公司辞职。此后因甲公司未结算王某提成佣金,王某于2022年1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未结算的房产销售佣金29000元。甲公司辩称:王某确实参与了甲公司承接的A项目房产销售,根据其销售情况核定的佣金确实为29000元,房地销售佣金的前提是开发商结算佣金。对此支付条件,王某在销售细则中已经签字确认。目前因开发商未结算佣金,故在上游资金未结算的情形下,王某主张的佣金上尚不具备支付条件。仲裁审理查明:王某参与的A项目房产的销售服务已于2020年5月结束。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应依法结算工资,现甲公司对上游回款作为工资结算依据的约定,排除劳动者权利、免除用人单位义务,应属无效,故其应向王某支付未计算的提成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本案中,A项目房产销售已于2020年5月结束,甲公司虽表示曾经催促其上游客户结算该笔佣金,但在长达一年半时间内未采取诉讼或者其他有效的救济措施,怠于实现债权,不正当阻止付款条件的成就,故应当认定该笔提成工资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据此,判决甲公司向王某支付提成佣金工资29000元。

【评析】

本案仲裁和法院虽然都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但立论观点却截然不同。仲裁认为工资支付不能附加任何条件,而法院则对特殊性质工资的附条件支付情形给予了变相肯定,仅是从条件成就角度,作出了对劳动者的有利认定。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从有效体现薪酬杠杆作用的角度考虑,用人单位可以针对特殊岗位设定具有灵活性的工资计发方式,例如金融保险行业的递延工资。但必须注意劳动法侧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基础,即,此类设定不能作为用人单位随意性扣减工资的借口或依据,如出现借此手段进行变相扣减或拒付薪资的操作,则裁审机构必须予以严格规制。案例中法院适用民法领域中附条件推定成就的认定,应属无误。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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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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