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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提成工资的计件单价是否需要经过民主协商程序│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5/01/31 09:25:52  浏览次数: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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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齐某为甲公司高级销售代表。2022年9月10日离职后向甲公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向其补发销售提成工资的差额19680元。齐某主张,甲公司自2022年7月1日起将销售提成的单价从1.25元/箱调整为1.00元/箱,由此导致本人工资提成工资下降,故离职后提起劳动争议。甲公司辩称,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工资发放标准,不同意补发差额。经仲裁询问,甲公司确认调整单价的行为向员工发出过通知,但并未履行其他手续。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提成工资调整变化属于工资浮动的正常期间,甲公司发出调整计件单价后,双方已实际履行一个月,故齐某要求补发此部分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齐某的销售提成按照销售产品的箱数计算,其原销售提成计发标准为每箱1.25元。2022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甲公司以每箱1元的标准向齐某计发了上述期间的销售提成。然销售提成属于齐某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计发标准的调整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甲公司如调整上述计发标准需履行法定的民主协商程序或与齐某协商一致,甲公司单方调整相应计发标准的做法显属不当,故齐某有权要求甲公司按照原销售提成计发标准向其补足上述期间的销售提成差额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业务提成工资应属计件工资范畴,而计件工资中的劳动定额、计件单价等因素是确定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据此,调整或变化上述内容需相应的程序方可认定合法。因此,案例中法院判决甲公司补发提成工资差额的结果应属无误。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调整工资水平,实务中在判定调整计件单价是否合法的认定中,存在一种考虑提成工资在整体工资中的比例的认定模式,即,如果提成工资的比例在工资组成中仅占较低的比例,也不排除裁审机构不考虑协商一致或民主程序的可能。另外,如因计件单价导致提成工资降低,劳动者以此提出被动辞职的操作应谨慎为之,实操中不排除裁审机构以计算方式客观理解不一致为由,仅支持提成工资差额,而驳回经济补偿金请求的可能。针对上述情形,建议用人单位对计件单位的计算公式进行事前明确,在相关计算公式的参数中植入用人单位的浮动的销售数据,由此使得该计算公式随用人单位的销售数据的变化而调整,此种操作只要排除用人单位有意转嫁经营风险的可能,应认定合法。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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