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7 19:35:28 浏览次数:830
【案情】
杨某2018年入职甲公司从事项目经理工作。2019年11月,甲公司要求全体项目经理签订保密协议,协议约定:保密期限自员工接触到商业秘密开始直至该涉密信息进入公知领域为止,如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杨某认为保密协议条款过于苛刻,故不同意签署该协议。甲公司遂以杨某拒签保密协议、拒不服从管理为由将其辞退。杨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并无涉密员工必须签署保密协议的约定或要求,故在双方就保密协议条款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杨某拒签保密协议具有合理性,甲公司以此认定其不服从管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保密协议中的保密期限为无限期,违约金高达2,000,000元,可以认定该保密协议存在免除自身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在杨某拒签该协议的情形下,甲公司未与其进行充分协商,亦未修改完善保密协议条款,径行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故其要求无需支付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保密义务为法定义务,其不以签订保密协议为前提。据此,针对员工拒签保密协议的情形,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告知书的方式完成保密措施的基本要求。至于违约金问题,因劳动法领域仅限于竞业限制和专项培训可以设定违约金,故甲公司在保密协议中设定违约金条款,确实欠妥。关于保密期限,理论上自接触到披露,应是保密义务期限的基本要求,故对保密义务设定量化期间并不符合保密原理。但无论如何,员工拒签保密协议不影响用人单位正常行使保密管理权,故以拒签保密协议为由予以辞退处理的做法,风险极大,不建议直接操作。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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