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2 14:35:28 浏览次数:1280
【案情】
2017年8月18日,郑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8432元。理由为:甲公司以其未如实进行利益冲突申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解除理由不能成立。甲公司辩称:根据公司《利益冲突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郑某隐瞒其妻子王某担任甲公司供应商乙公司股东的事实。甲公司对此作出辞职处理并无不当。对此,郑某辩解称:其任职甲公司销售经理职务,其负责的经销区域与妻子出资的乙公司并无交叉或重叠,故其不属于有关利益冲突规定的情形,无需申报。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的《利益冲突申报管理办法》已就利益冲突的情形、定义、适用范围及结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郑某对此亦明确知晓,故其未就其妻子成立公司的事实如实向甲公司申报的行为已经构成辞退情形,据此驳回郑某全部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利益冲突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对因为私人关系、财务利益或其他原因,使员工在履行公司岗位职责时,存在因个人利益使公司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的风险,这便构成了利益冲突”、“员工的亲属、同学及前同事在企业外承担的职责或拥有的财务利益与员工现有工作有利益冲突关系,需要申报”、“未按公司要求申报在公司内部的亲属及私人关系(同学、前同事等)及其在竞争企业、供应商或客户处拥有重大财务利益等利益冲突的,按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上述规定经过民主协商及公示程序,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郑某虽称经销区域不存在重合,但其未如实申报的行为已构成甲公司规定辞退情形,故甲公司解除行为合法,郑某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利益冲突通报是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的直接体现,其不以实际损失发生为构成要件。本案中甲公司辞退郑某的理由是其未如实申报利益冲突的行为,而非其妻子成立公司的事实,设定利益冲突通报制度的目的也在于防患风险,而非侧重于发生风险后的控制损失。据此,郑某关于经营区域的抗辩不能作为其无需申报的理由,甲公司根据自身设定的利益通报制度对其进行辞退处理,并无不当。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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