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19 19:48:50 浏览次数:1295
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对劳动者离职后就业权限制的对价补偿。故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竞业限制协议的重要条款。有观点认为:如果劳资双方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则对应的竞业限制义务也不应产生,据此,竞业限制协议应整体无效。此一观点直至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实施之后。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通过上述规定可知,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仍属有效。天津劳动争议律师在此提示:未约定或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劳动者并非当然的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通过正常的合同催告和解除程序,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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