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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最佳时间节点

发表时间:2022/03/19 19:50:08  浏览次数: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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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是指劳资双方就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约定。在实际的用工实务中,由于对竞业限制的曲解,往往导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操作中经常出现矛盾,最终导致竞业限制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为此,天津劳动法律师就竞业限制协议的签署时间问题,予以列举说明:

   入职签署:员工入职伊始即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此种模式优点在于避免员工后期不配合签署的情形发生,一般入职之初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配合程度最高,此时签署一般不会存在障碍。弊端在于有可能陷入“全员签订竞业限制”的误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应限于保密、高管和高级技术人员,其他普通员工不必签订,如签订则可能存在主张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风险。

   在职签署: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此种情形一般指员工升职等劳动岗位变更的情形,此时员工与企业正处于积极合作期,因此,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最为顺畅。

   离职签署:此种方式为目前企业的普遍做法。正如入职签署一样,入职阶段劳资配合程度最高,相反则离职阶段劳资配合程度最差,如无有力情形影响,一般员工均不会配合企业签订。企业惯用离职签署的顾虑在于:考虑到竞业限制无法解除,如入职或在职签署,在离职时对应员工可能存在无须竞业限制的价值,由此将导致企业徒劳担负竞业限制补偿金。此种考虑实为对竞业限制的误解,根据现行法律,企业对竞业限制享有单方的解除权利,只要解除行为与劳动关系终结的时间点同步,则无需额外担负其他成本。

   综上,针对竞业限制协议的签署时间问题,建议采取入职或在职签订的方式操作。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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