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中预扣保密费是否合法│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案情】
2023年4月9日,于某向甲公司提出被动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甲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仲裁期间于某述称:其自2017年5月入职以来,甲公司在工资中按月扣除保密费用,该行为应属拖欠工资。自2023年3月1日起,甲公司单方降薪,该行为应认定为克扣工资,故甲公司应补发工资差额(返还保密费工资、2023年3月工资差额)并支付被动辞职经济补偿金。甲公司则辩称:关于2023年3月降薪问题,双方已经过口头协商,故视为协商一致。关于保密费问题,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中含保密费,保密费在离职时预付30%,剩余部分在离职后12个月内付清。但于某在离职交接时,于某对公司要求其确认:“承诺没有拷贝公司数据”的内容持有异议并拒绝签署该离职文件,其行为构成违反保密义务,故公司有权暂扣该部分费用,因此,保密费部分不属于拖欠工资。
仲裁审理查明:于某自2017年5月7日入职甲公司,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甲方次月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每月工资为20000元,其中2500元/月为保密费用,合同期满甲方先支付该金额的30%,确认无泄密情况12个月之后支付其余金额,保密费条款也适用于试用期工资。乙方若违反上述承诺中的任一项条款,甲方有权扣除当月的保密费用,且每一项违约行为应当向甲方支付全年工资总额的30%-50%作为违约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自2023年4月1日起单方降低于某工资,该行为于某不予认可且甲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薪资扣减的合理性,故于某以甲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应向于某补发2023年4月的工资差额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关于于某主张2017年5月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的每月的保密费用扣款问题,因甲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于某存在违反保密义务的情形,故上述费用应在离职时一并结算,经计算,甲公司应将于某补发保密费177500元。
仲裁裁决后,于某未提起诉讼,甲公司仅就保密费177500元一项提起诉讼,主张双方劳动合同对预扣保密费有明确的约定,故不同意支付该笔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关于保密费约定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条件并不明确,“确认无泄密情况12个月之后”的条款表述难以确定具体起算时间及发放标准,使劳动者依据该约定获得该笔保密费的条件过于严苛,不合理的限制了劳动者依法足额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甲公司所主张的于某拒绝签署离职文件的行为亦不足以证明劳动者构成违反保密协议之约定。现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甲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刘某存在违反《员工保密协议》的行为,甲公司在于某的应发工资中扣除该笔保密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补足。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并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案涉《劳动合同书》中有关将保密费纳入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保密费支付等约定,与上述法律条款规定不符,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不符。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甲公司并无证据证明于某存在违反《员工保密协议》的行为等具体案情,判决甲公司支付于某支付2017年5月8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177500元,并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之处。本院予以维持。
【评析】
本案仲裁、一审并未对甲公司在工资中设定保密费的操作予以否定。但二审法院直接否定了此类操作的法律基础,虽然并未直接认定无效,但鉴于保密费列入工资后期劳动报酬的性质,应当在离职时将此部分费用无条件结算或返还。对此,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保密义务为法定义务,不以支付金钱对价为前提。因此,在工资中设定保密费用的操作对用人单位的保密管理来讲,并非法定要求。据此,在工资中拆分保密费用的操作并无实质意义,一则无法将员工保密义务的履行与此有效挂钩或衔接,二则与工资支付的法理基础相悖,同时,也容易产生案例中被认违法甚至无效的可能。综上,不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中设定与保密义务挂钩的工资项目。保密义务的管理和规制,应通过其他路径实施,且应以实际预防作为操作重点。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电子邮箱:hrlaw12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