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07/06 07:19:59 浏览次数:193
【案情】
张某原为甲公司员工,离职后到乙公司任职。2022年4月,甲公司与张某因竞业限制争议(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在法院诉讼。诉讼期间,甲公司申请对张某进行行为保全,要求张某在争议结束前,不能到甲公司的竞争单位从事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甲公司向法院提供保险公司担保函进行担保。
【裁判】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行为保全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裁定内容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在与申请人甲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从事其在申请人甲公司处任职期间所从事的同类职务,效力维持至2022年10月11日止;
二、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向与申请人甲公司属同类经营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申请人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效力维持至2022年10月11日止。
案件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评析】
行为保全是指在诉前或诉讼中,为防止后期无法执行或避免当事人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由法院依职权或以依申请,限制或要求被保全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临时性强制措施。行为保全问题在目前知识产权领域得到了较为细化和专门的运用。同时,婚姻家事领域的人身保护令的基础也是源于行为保全的强制执行措施,只不过较行为保全,后者在申请范围、诉讼限制、担保要求方面更为宽泛。
关于劳动争议领域的行为保全,即为知识产权领域衍生的侵犯商业秘密、竞业限制、不正当竞争等内容。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当用人单位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如入职竞争单位、参与竞争性业务),且该行为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或市场优势丧失时,法院可依申请采取行为保全。在劳动争议领域启动行为保全操作,可以参照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法院审查标准进行准备。同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争议案件应当清晰或法律关系明确。虽然行为保全是程序问题。但为防止后期保全错误而派生争议或投诉,审查部门一般会对案件实体进行分析论证,如申请人存在较大败诉风险或动机不纯,一般不予准许。
2、用人单位应侧重在劳动者或竞争主体侵权的紧迫性、主观恶性和损害的不可逆等方面重点举证。如达到社会认知的普遍否定评价,则一般认定具有启动行为保全的必要。
3、必须是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争议,如仅是主张违约金的争议,则没有启动的必要;
4、保全的内容或要求应当具体明确且具有针对性或指引性,如仅是原则或泛泛的内容,则无法具体落地执行,也没有启动行为保全的必要。
5、保全的期限应当精准到具体日期,案例中裁定的时间大概率是一审的普通程序的审限。
6、鉴于劳动争议领域被保全人劳动者的特殊身份,用人单位除向法院提供担保之外,还应保证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正常支付。否则,在员工基本权益缺失的情形下,行为保全无法启动。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查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综合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二)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三)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四)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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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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