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1/10/05 23:02:37 浏览次数:1899
【案情】
郭某于2015年7月6日至7月31日参加了甲公司新入职员工培训。双方与2015年8月3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5年,试用期6个月。同日,双方签订专业技术服务期培训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对郭某的专业技术培训投入8000元,郭某在甲公司服务5年,服务期期限从2015年8月3日起算。2013年12月1日,郭某提出辞职,并于2013年12月31日离职。甲公司提起劳动争议,要求郭某支付违约金7685元。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双方就专业技术培训事宜已签订书面协议,郭某辞职行为违反协议约定,应当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故裁决郭某支付违反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协议的违约金7685元。
法院审理认为:职业培训系用人单位为了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劳动熟练程度使劳动者更好为用人单位服务而设立的培训。而专业技术培训则是为了使劳动者能胜任更高层次或更加专业的工作而进行的培训,此类培训一般为经过严格挑选后确定的人员,课程应具有专业性和个体性的的特点。结合本案,甲公司对郭某的培训应属对企业文化、规章制度、基础职业知识而进行的普及型的培训,而专业技术培训。故双方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应属无效,据此判决郭某无需支付违约金7685元。
【评析】
本案引自天津市和平区法院生效判决。判决中对职业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的界定和区分进行了论证。可以作为地区审判实务的重要参考。但天津劳动法律师在此提示:案件中将入职培训界定为职业培训,用工实务中,绝大多数入职培训也不涉及劳动技能提升的问题,但入职培训并非绝对等同于职业培训,高新企业的入职培训中也会涉及专业技术培训的内容。因此,用人单位应对自身员工的定位及培训性质予以明确。建议最好分别进行。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的规定:“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由此可知,职业培训的经费属于企业用工成本分摊的部分,此类培训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因此,在具体实务中,也考虑从成本列支的角度,认定培训性质。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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