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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法律师│违反培训服务期违约金应如何约定

发表时间:2022/03/25 06:19:38  浏览次数: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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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谭某自2017年入职甲公司。2017年12月,谭某与甲公司签订《外派学习协议》,学习协议约定甲公司安排谭某前往外省进行所在岗位的专业技师培训,培训期间为6个月,双方约定服务器为5年,如谭某在服务期内违约离职,则应向甲公司支付五倍培训费用(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进修费、差旅费等)的违约金。2018年9月,谭某在结束培训后不到3个月即提出辞职。甲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谭某支付违约金129500元。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外派学习协议》性质为专项培训服务期协议,因谭某完成培训后即提出辞职,由此使得甲公司安排谭某培训并由其进一步服务甲公司的目的落空,故谭某应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5倍违约金偏高,酌定2倍为宜,故裁决谭某向甲公司支付违反专项培训服务协议违约金51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因此,双方约定的5倍培训费用的违约金应属无效。故本案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标准承担违约责任。但本案中,甲认可其并未为谭某支付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同时也未提供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谭某的其他直接费用的相关证据。故甲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谭某关于无需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劳动法领域除专项培训服务器和竞业限制外,不允许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给予违约金的制裁。但前两领域的违约金,也以实际损失或一定标注为限。故法院在甲公司对谭某培训无实际投入的情形,不予支持其违约金请求,并无不当。但实务中,确实存在用人单位基于自身资源无投入或低投入安排劳动者进行专项培训的情形,而劳动者在完成培训后随即离职的行为,确认对给用人单位造成了远大于现实投入费用的隐形损失,但目前的立法现状,用人单位无法正常主张制裁。因此,转项培训服务期违违约金的设定,似乎没有更大的意义,用人单位只能在培训实际投入费用的层面进行合理设计。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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