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专项培训期间的社保公积金能否认定为要求员工返还培训费用│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3/25 06:20:27  浏览次数:5175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2016年9月,乔某与甲公司签订专项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甲公司安排乔某脱产进修6个月,培训期间的食宿、学费等均由甲公司承担,双方约定服务期为3年,违约金范围包括培训期间的甲公司的全部费用投入(包括但不限于食宿、学费、社保、公积金)。2017年4月,乔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意全额向甲公司支付培训期间的食宿学费作为违约金。但甲公司提出培训期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该部分全额由用人单位承担,该费用亦应返还。乔某对此不予认可,甲公司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乔某返还专项培训期间为乔某缴纳的社保及公积金的企业担负部分。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不属于培训费用,不在赔偿范围内。故甲公司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乔某虽然以协议方式确认了专项培训服务期违约金的费用组成,但该组成中涉及劳动关系正常履行期间,劳动者应享受的正常用工待遇,此部分约定不当限制了劳动者的权利,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应属无效。甲公司关于要求返还社保公积金的主张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评析】

甲公司主张的社保、公积金费用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乔某应享受的正常待遇,其不属于用人单位基于专项培训事实,对劳动者额外产生的投入费用。故甲公司主张返还此部分费用,于法无据。仲裁和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如果是法定标准之外的补充社保公积金或其他激励福利费用,则可以考虑返还。但此类返还应对费用的性质和返还条件进行明确,且与违反专项培训服务期的违约行为,并无直接关联。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022ldf.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