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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内因违纪被辞退的员工应认定违反服务期约定

发表时间:2022/12/27 05:52:07  浏览次数:4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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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6年3月15日,马某与甲公司签订《海外培训协议书》,协议约定甲公司出资安排马某于同年2月25日至3月14日出国进行专项培训,培训结束后司马某服务期为自培训结束后第一个应出勤日起算两年,甲公司支付了培训费12559元。2016年12月20日,马某出现无故旷工情形。为此,甲公司数次向马某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但马某签收后均未复工。2017年1月15日,甲公司向马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马某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2017年4月,甲公司为马某办理完毕退工手续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马某支付违反培训服务器期约定的损失。马某经仲裁庭传唤后未出庭应诉,仲裁委员会出具逾期证明后甲公司诉至法院。诉讼阶段,马某仍未出庭应诉,但向法院邮寄了答辩意见,马某认为双方培训协议未明确约定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故不同意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附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马某旷工多日,已经严重违反了甲公司的规章制度。故马某在服务期内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其应赔偿甲公司为其支付的相应培训费用。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证据,每名员工的培训费用为12559元,现甲公司按实际服务期占约定服务期的比率向司马陈湘主张赔偿培训费10990元,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

【评析】

劳动者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服务期年限的情形均应认定为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案例中虽然是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马某的严重违纪情形非常明显,故法院关于马某向甲公司承担违反服务期约定损失的认定,应属无误。但天津劳动法律师再次提示:此类劳动者违约的认定应以用人单位解除行为合法为前提,案例中是马某未提起违法解除的劳动争议程序,如其主张解除行为违法,则法院不能也无权越过劳动争议程序而直接对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做出判断。据此,用人单位对培训服务期员工的解除操作,应是全部程序的基础,用人单位应务必做到拥有合法解除的充分把握,方可执行。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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