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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获得的货币性奖励应属福利性质

发表时间:2022/02/12 06:21:37  浏览次数: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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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为甲公司员工,其在2017年甲公司举办的尾牙年会中获得现金1万元的特别奖。2018年3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王某主张该1万元应计入补偿金基数,但甲公司认为该奖励不属于劳动报酬,为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王某在年会上取得的1万元现金,系年货抽奖活动所得,其与工作并无直接关联,故该费用不属于工资范畴,其关于补偿金基数应包括该该费用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年会奖项分为若干类,其奖励标的也包括实物、现金、礼券等多种类型。由此可知,年会奖励属于用人单位对员工自行设定的激励措施,其与劳动报酬存在区别,故将其视作工资有悖法理,王某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在公司新年年会上面向员工提供的具有射幸性质的抽奖奖励是激励劳动者积极性的一种方式,在性质上属于用人单位为内部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此类福利与劳动报酬存在性质区别,故不宜计入补偿金基数。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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