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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的通知工会程序应如何操作│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3 19:33:52  浏览次数: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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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11月3日,甲公司以员工王某不服从调岗安排构成旷工为由将其辞退。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及经营需要,在不降低工资标准的情形下,安排王某调岗并无不当,王某经催告后仍未出勤的情形构成旷工,故其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王某不服提起诉讼,并主张甲公司的解除行为并未经工会备案,故解除行为应属违法。甲公司辩称:在解决和处理王某事件的过程中,甲公司工会成员全程参与并由工会主席在解除通知上签字,故应视为已经履行了工会通知程序。

【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公司工会,听取工会意见。本案中,尽管工会成员参与了王某调岗争议的处理并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签名见证,但工会成员的参与和见证均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能证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过了工会程序,且甲公司未能在本案起诉前予以补正,故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已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和甲公司发生纠纷后,甲公司工会小组成员参与了对王某调岗争议的处理,工会主席全程参与了争议解决,结合甲公司留存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有工会主席王某签名的见证,足以证明甲公司解除王某劳动合同事先将理由通知了工会,工会对甲公司解除王某劳动合同的事由知晓,且未提出异议。因此,甲公司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了事先通知工会的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甲公司以王某存在旷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程序合法,符合法律的规定。其不应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综上,甲公司上诉理由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实体处理不当,二审予以纠正。据此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的通知工会的要求,是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体现,也是提示用人单位谨慎进行解除操作的程序类限制。但在具体的操作中,如何认定履行了工会程序,则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和解释尺度。案例中一二审法院则体现了截然相反的两种态度。对此笔者认为,工会在经济性裁员、单方解除、集体降薪等针对劳动者切实利益的重大事件中,应起到一定的平衡作用。但在具体的操作流程方面不宜过于苛严,一审认定过于机械,无异于加大了用人单位的操作风险,因此,在劳动者违纪行为实体认定较为明确的情形下,不应再以工会通知等程序类瑕疵,轻易否定用人单位的解除操作,此种认定与设定工会通知程序的立法本意不符。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七条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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