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对未提前通知而擅自离职的员工,是否可以扣除一定比例的工资不予结算

发表时间:2022/01/23 19:36:28  浏览次数:535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梁某为甲公司物流部经理。2018年12月3日,梁某在未事前通知的情形下即行离职,仅是在次日12月4日向上级主管发微信辞职。2019年4月18日,梁某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补发拖欠的工资5000元。为此甲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甲方(用人单位)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月工资的20%计算,如实际损失高于上述金额,甲方仍有权予以追偿。根据该约定,甲公司扣除梁某当月工资的20%(5000元)不予发放,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梁某未提前30天通知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行为应属违法。鉴于其物流经理的特殊岗位,突然离职势必影响甲公司的正常经营,故甲公司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按比例扣除工资作为损失,并无不当,梁某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赔偿损失的属性是补偿、弥补非违约人所遭受的损失,该属性决定了赔偿损失的适用前提是违约行为造成财产等损失的后果,如违约行为未给非违约人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法来追究违约人的责任。本案中,虽双方约定按照劳动者工资的20%作为经济损失,但因甲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梁某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致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故其扣除梁某工资的20%,没有事实依据,依法应予以返还。

【评析】

甲公司事前约定具体数额的赔偿金,其性质属于事前约定或变相约定违约金的情形,鉴于劳动用工领域中,除竞业限制和专项培训之外,均禁止适用违约金条款,故该约定应属无效。故法院支持梁某请求的认定,并无不当。但是,由此便导致劳动者违法解除成本较低,随意离职情形普遍,反而使得用人单位的正常利益无法保护,也使得劳动法关于劳动者赔偿的规定形同虚设。为此,笔者建议针对此类情形,应结合具体的工作岗位,对相应工资(奖金、提成)作出不予发放或暂缓发放的限制,同时,也可以明确约定经济损失的范围(社保公积金个人担负部分、交接成本、替换加班费等),以此来敦促劳动者正常履行离职手续。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022ldf.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