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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每月扣留的离职违约金应如何主张返还│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4 14:26:12  浏览次数: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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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于2015年入职甲公司从事质检技术员工作。双方约定甲公司每月从张某工资中扣除部分费用作为离职违约金,如张某违反专项培训服务期约定而离职的,扣除费用甲公司有权不予返还。2019年4月,张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同年5月,张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返还每月扣除的费用合计45900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张某诉至法院。

【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甲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约定专项培训服务期,故甲公司以专项培训服务期为由在张某的工资中每月扣除离职违约金的行为应属违法。其扣款行为应属无故扣押劳动者财物的性质。上述行为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限期改正。故张某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应予驳回。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当事人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违约金引起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原审法院应予审理。据此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进行审理。

【评析】

本案中甲公司违法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应属违法,此点并无争议。但仲裁和一审法院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围的观点和处理方式,则相对少见。特别是一审法院,其将扣款行为认定为扣押财物的情形,此种认定应属不当。即使前述认定成立,也应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进行。通过案例的过程不难看出,劳动争议案件不仅在实体问题的处理上存在难度,在案由、裁审衔接、诉与非诉等程序问题上同样存在认知分歧。

【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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