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4 14:31:37 浏览次数:575
【案情】
2019年7月14日,甲公司以胡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胡某认为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并要求继续工作。2019年7月15日,胡某到甲公司经营场所后被拒之门外。为此,胡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期间,甲公司员工代理人当庭通知胡某到甲公司将其上锁的文件柜钥匙交回并取走其中的私人物品,胡某表示拒绝。后经胡某变更仲裁请求,仲裁裁决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生效并执行完毕后,甲公司在人事、财务及安保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形下,将胡某的文件柜撬开,将其中胡某的个人记录本、信用卡、饰品等私人物品打包并以快递方式邮寄至胡某在仲裁阶段预留的送达地址。胡某收到上述物品后提起诉讼,认为甲公司私自撬开起文件柜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要求甲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作为其自身经营办公场所及设施的合法权利人,对其场所和设施设备享有管理权和支配权,劳动者对其依雇主的许可而实际使用的工作设施仅享有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的自主使用权,当雇主明确提出不允许其继续使用时,雇员应当服从;至于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应法律后果,不影响用人单位对其办公场所实施管理和支配。甲公司在打包邮寄胡某私人物品前已经事先通知并给予合理期限,胡某如认为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可通过劳动仲裁及相应司法程序寻求法律救济,但对于甲公司提出的将个人物品搬离办公区域的要求应当服从。在甲公司给予合理期限而胡某仍然拒绝腾空其占用的办公区域内的个人物品的情况下,甲公司代为打包邮寄归还,属于对自身管领下的空间行使合法权利,其主观上并无侵害胡某隐私权、名誉权的故意。因此,胡某主张甲公司将其个人物品打包邮寄的行为侵害原告隐私权、名誉权,本院亦不予采纳。
【评析】
案例中的情形在实务中比较常见,但诉诸法律的相对较少。而此类争议一般均是劳动争议案件的派生纠纷,如用人单位操作不当,往往也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针对此类问题,首先应配以完善的离职制度和程序作为基础,其次在操作中应事前通知并限期交接,再者,在单方操作时应做好相应的证据固定工作。另外,还应注意员工的性别,女员工文件或工作资料的整理,最好避免男员工的介入和参与。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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