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4 14:32:58 浏览次数:665
【案情】
2018年7月,王某以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证实自身主张,其提交《离职交接单》(原件)一份,该单据“主管”一栏有其经理的签字,但“人事”及“公司”栏均为空白。对此,甲公司辩称:双方曾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进行过协商,但并未达成一致意见,现公司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王某自行不来上班,故不同意劳动合同解除的主张。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离职交接单》虽有王某直属主管的确认,但并不能代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仅凭该证据无法确定双方劳动合同呈解除状态,加之甲公司不认可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故对王某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经本庭询问,甲公司就《离职交接单》的形成及背景情况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对此王某表示“基本属实”,故甲公司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事先办理工作交接的陈述,本院予以采信。但工作交接并不导致劳动关系的必然解除,也不等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王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依据不足应予驳回。
【评析】
劳动争议实务中,用人单位对其作出的单方辞退的处理的合法性应承担举证责任。但对劳动合同是否解除,则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举证规则,在其不认可解除且劳动者亦无法初步证明劳动关系呈解除状态的情形下,举证责任并不当让转移至用人单位一方。实务中,经常有劳动者持交接单、惩戒单、未盖章的离职协议等资料主张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如用人单位不认可解除,则一般均会予以驳回。据此,笔者提示劳动者应注意对劳动关系解除标志的理解和把握,以避免维权过程中的被动局面发生。
【法规】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2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形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通知。采取口头形式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当面送达劳动者或者送达至劳动者预留的有效通讯地址。用人单位未完成上述送达手续直接采用登报公告等形式通知,劳动者主张不发生解除劳动关系效力的,应予支持。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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