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5 07:25:07 浏览次数:792
天津劳动法律师│签署离职文件时如何最大限度避免用人单位的潜在风险│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案情】
杨某2016年9月入职甲公司担任事业部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补充条款约定:“甲公司为杨某配置奥迪A6L2.4公务用车一辆,如杨某在甲公司服务满1年,则该车归杨某所有(不含牌照),如不满1年离职,则杨某交回车辆,甲公司按照杨某的服务时间,以月工资30%的标准向杨某支付车补。”2017年6月4日,杨某提出辞职甲公司同意,杨某在甲公司提供的载有:“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离职后均无任何争议”字样的离职确认书上签字。2017年7月,杨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16年10月至2017年5月期间的车补36000元(15000元/月×30%×8个月)。为证实自身主张,杨某提供由甲公司人资经理、法务经理及副总裁签署的情况说明一份,该说明载明:“杨某在职期间36000元的车补未予结算”,落款时间为2017年6月5日。甲公司认为双方离职时已确认无任何争议且情况说明的签署人员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公司意愿,故不同意再支付车补。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根据双方劳动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车辆补贴应属工资性质,现甲公司不能证明其已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向杨某支付了车辆补贴,故离职确认书中载明的情形与事实不符,杨某依据甲公司工作人员确认的情况说明主张未结算工资于法有据,本委予以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对情况说明中签署人员的身份不持异议,且该情况说明形成于离职确认书之后,故该情况说明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其可以作为杨某主张车补的依据。最终判决甲公司向杨某支付车补36000元。
【评析】
本案甲公司虽与杨某签订了离职确认文件,但仍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结算的费用承担了支付义务。归其原因,在于离职阶段流程把握及文件签署方面的瑕疵。笔者认为:案例中甲公司拖欠杨某的费用应予结算,仲裁法院认定并无不当。但某些争议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的离职程序得以控制或规避。为此,建议在离职操作的过程中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离职原因。实务中用人单位一般对过失性辞退较为关注,对劳动者辞职则相对重视程度不够,但在劳动者辞职的情形下,往往也会派生争议,本案即属一例。另外,离职原因也直接影响后期失业保险等问题的处理,故在离职阶段应予关注。
第二、确认内容。离职阶段用人单位往往要求员工签署相关确认了的文件,此类文件应注意范围和内容,一则避免遗漏,二则有些内容即使确认无争议,也不能阻止后期劳动者的维权主张,例如社保问题或案例情形(工资未结算,即使确认,也存在被认定为“排权免责”条款的风险)
第三、文件措辞。离职结算文件内容编撰也十分重要,都是同样的内容,但存在因措辞不当而导致争议的问题,例如:劳动者放弃某项权利与劳动者不得行使某项权利,在劳动法框架下,将产生不同的效力认定规则。
第四、形式要求。首先离职文件建议最好用纸质版本,电子版本随意性较强,不利于证据的固定。另外,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制作的文本而仅有劳动者签字,也不排除被认定为格式条款的可能。因此,建议最好以协议的方式确认双方达成的离职共识内容。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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