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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办公用品应属离职交接的工作内容∣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8 05:55:51  浏览次数: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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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2010年入职甲公司任财务经理工作。自2012年3开始与甲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8月,甲公司以李某违纪为由将其辞退,同年10月双方启动劳动争议程序,直至2014年12月7日,终审判决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应向李某支付赔偿金。2015年1月,甲公司提起劳动争议,要求李某履行工作交接义务,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甲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庭审程序中,甲公司诉称:工作交接内容为:李某返还甲公司因工作需要为其配置的ThinkPad电脑一台,以及公司发票和原始凭证一套。李某认为甲公司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离职交接是劳动关系解除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其与解除原因无关。双方前一劳动争议程序的仲裁和一、二审庭审笔录中,均显示甲公司要求李某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的内容,李某在一裁二审程序中也均本人到庭参见仲裁诉讼活动。故李某关于时效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办公用品申领单显示,李某入职后确实领取笔记本电脑一台,故其应向甲公司予以返还,关于发票及原始凭证一节,甲公司并未提供李某实际占有上述资料的证据,至于甲公司关于李某工作岗位为财务经理,其理应实际控制上述资料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甲公司返还ThinkPad电脑一台,驳回甲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离职交接属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此点应无争议,但交接内容的认定,在实务中存在不同认识。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离职交接应至少应包括办公用品返还、工作费用结算和工作内容说明三项内容。其中最为直观的即为办公用品的返还,只要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实际占有的初始证据,而劳动者无法有力反驳的,返还请求应予支持。但工作费用结算和工作内容说明等问题则需要通过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予以明确,否则在实务中尺度无法合理把握。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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