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1/28 21:53:38 浏览次数:1118
【案情】
吴某为甲公司物流主管。2014年3月14日,吴某提出辞职,甲公司书面回复:因吴某在期间在公司挂账140余万元,故在解决前述欠款前不同意吴某离职。对此,吴某于2014年4月7日向甲公司书面回复工作交接说明,载明上述挂账款项的流向及对应支票的入账信息。2014年3月13日,吴某未再到甲公司工作。同年5月,吴某提前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为其办理退工退档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甲公司在仲裁庭审中辩称:因吴某在职期间对公司有借款,该借款至今尚未平账,故其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完成工作交接,因此,目前其与公司尚存在劳动关系,故不同意其仲裁请求。吴某则称:其作为物流主管,向下游运输队结算物流款均经其手,故在公司账面上显示均为其借款,除1万元以下费用适用现金外,1万元以上均为支票,故甲公司均可自行查明,目前仍挂账的原因在于未及时收回发票平账,故甲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办理离职手续的抗辩不应成立。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吴某依法向甲公司提出辞职并在辞职预告期内完成工作交接说明,故甲公司以财务挂账为由不予办理相应退工手续的抗辩不能成立,据此裁决甲公司为吴某办理退工退档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劳动者)应当在离职前完成工作交接,但甲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工作交接的内容或要求。而吴某在提出离职后,已经对其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故本院认定劳动者已经完成工作交接义务。至于未平账问题也存在甲公司自身财务管理的因素,即使吴某存在工作失职,甲公司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另行主张权利,故其以此拒绝办理离职手续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关系解除后的退工退档及保险关系转移,是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该项义务为法定义务,不能设定任何的限制条件。其与离职交接并无直接的关联,正如法院所述,如因劳动者离职交接问题导致企业受到损失,完全可以另行主张法律责任。在用工实务中,用人单位如欲通过离职交接控制员工离职进程,则只能将离职交接完结的进程与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挂钩,如“劳动合同期限至离职交接工作完成之日止”。但此种操作涉及劳动合同约定延长期限的问题,具体要根据各地的实际用工政策予以考虑。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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