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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删除电脑文件应属未履行交接义务∣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4 09:45:15  浏览次数:1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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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为甲公司市场部专员。2015年9月25日,劳动合同期满后甲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王某将办公笔记本电脑交回甲公司。此后,甲公司发现王某删除了电脑中的相关工作资料,经数次与王某协商,王某均予以否认并拒绝配合数据恢复。对此,甲公司另行委托软件公司对王某的工作电脑进行了硬盘恢复,共计产生费用9400元。对此,甲公司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王某赔偿上述费用。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后,甲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王某认为系统恢复的电脑为其工作电脑,但主张其删除的为个人信息,不包括工作信息。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认可恢复系统的电脑为其工作电脑,但并未就其在电脑之外另行进行工作信息交接予以举证,故本院认定工作电脑中包括相应工作信息。在离职过程中,为保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劳动者应当返还公司的财物以及相关经营资料,当然也包括存储在电脑硬盘上的相关数据及文件。王某虽然在离职时将电脑返还给甲公司,但其删除文件的行为显属不当。甲公司为此产生的系统恢复费用应由王某承担,据此判决王某向甲公司支付9400元。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劳动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工作交接义务。保证公司财物和相关经营数据文件的完整性是劳动者理应遵守的基本义务,更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案例中,王某删除工作文件的行为应认定为未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由此导致用人单位的损失应当由员工承担。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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