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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工资不能作为拒绝交接的理由∣劳动法律师

发表时间:2022/02/05 10:58:32  浏览次数: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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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姚某与甲公司于2015年9月20日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10月30日解除,甲公司于协议签署后3日内向姚某一次性支付各项费用合计39000元,姚某配合甲公司进行各项工作的交接,2015年9月20日至10月30日期间的工资,在姚某完成工作交接后于下一个发薪周期支付,即2015年11月15日之前。协议签署后,甲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姚某支付39000元。后因交接问题双方发生争议,姚某认为甲公司关于剩余工资的约定违法,在支付工资前其拒绝进行工作交接,甲公司则坚持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工资。为此,姚某以解除协议约定违法为由,提起劳动争议,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由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5万元。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解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双方关于离职工资的约定也应属合法,现姚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由甲公司额外支付违法赔偿金的请求,均与协议相悖,其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一致同意劳动关系于2015年10月30日解除,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离职交接应属劳动者离职的法定义务,其不应设定各种前置条件,如姚某认为离职工资结算约定违法,可以另行由甲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但其以此作为不予交接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驳回姚某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案例中因确认解除的时间和实际解除的时间不同步,由此导致存在离职工资结算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离职工资应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支付,解除协议约定工资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下一工资支付周期结算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但即使该条款被认定无效,其也不会影响解除协议的整体效力,更不能作为拒绝交接的理由。据此,仲裁和法院驳回姚某请求的处理结果,当属无误。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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