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2/11 08:41:36 浏览次数:1172
【案情】
张某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8月16日期满终止。终止后,因张某为高管职务,故甲公司对张某在职期间的经办费用进行审计工作。张某在2017年9月、10月连续两个月在甲公司配合审计工作。直至2017年12月,审计工作方彻底结束。此后,张某以离职交接为由,要求甲公司按照在职的岗位标准支付2017年9月、10月的劳动报酬47000元。甲公司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8月终止,故不同意支付该费用。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张某离职后配合甲公司审计所进行的工作,系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后合同义务的体现,故其主张劳动报酬的请求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的期间,与用人单位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系履行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据此张某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
劳动关系终止后员工的配合交接行为,系基于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终结而产生,故该行为不应导致劳动关系延续。因此,仲裁和法院不予支持张某因配合交接行为而产生的报酬的观点应属无误。但毕竟张某的行为并非普通交接内容,试想如其不全力配合交接,则甲公司很难对张某进行相应制裁,据此,建议针对此类人员,在积极履行后合同义务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也应考虑给予适当的佣金激励。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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