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离职证明中注明解除原因是否合法

发表时间:2022/02/12 06:24:49  浏览次数:1208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陈某为甲公司业务部成员。2016年12月,甲公司业务布局调增,须安排陈某到其他销售区域工作。但陈某认为甲公司行为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故不同意甲公司的调动安排。此后,甲公司连续3次向陈某发出复工和催告通知无果后,于2017年3月13日以陈某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陈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要求甲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于仲裁开庭前向陈某邮寄解除证明,通知的离职原因一栏载明“劳动者过失”。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调整业务布局,属于经营自主权的范畴。结合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约定,陈某未按照甲公司调动安排工作的行为显然不具有合理原因,故甲公司根据自身规章制度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并无不当,陈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甲公司已经向陈某邮寄解除证明,故该项请求已履行完毕,本案不再涉及。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陈某对违法解除一节均未提起诉讼,故仲裁关于解除行为合法的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陈某要求重新出具离职证明的问题,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从上述引用条文可知,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仅限于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未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或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情况的描述。甲公司向陈某出具的《离职证明》载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不符合上述规定,甲公司应严格按照上述条文的规定向陈某重新出具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

【评析】

     劳动争议实务中,劳资双方往往对离职原因各持己见,司法确认法律责任的前提也均须确定离职原因,据此,离职原因往往随着劳动争议的进程而变化调整。正因如此,行政法规并未将离职原因作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必备内容,也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离职原因是劳动争议的根源,更是用人单位了解员工就业动向的重要信息,加之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网络公示的司法现状,禁止在离职证明中注明离职原因,并无实质意义。加之案例中甲公司解除行为的合法性业经司法确认有效。故法院要求重新出具离职证明的判决,值得商榷。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tjhrtraining@163.com

   网址:http://www.hrlaw123.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