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2/03/04 06:30:52 浏览次数:1218
【案情】
王某于2019年8月15日以个人原因为由提出辞职,2019年8月31日离职。此后,王某向甲公司要求支付未结算的提成工资遭拒,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期间,甲公司辩称:王某提出辞职后并未履行工作交接手续,故其提成工资无法核算发放。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离职时,对其工资进行结算。未履行交接手续并非拒绝发放工资的合法理由,现王某提供有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工资结算确认单,故可以认定甲公司未予发放的提成工资的金额,据此裁决甲公司向王某支付提成工资29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离职手续并非劳动者领取劳动报酬的法定前提条件,否则将会使得劳动法关于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权利的法律规定被任意架空,失去了约束用人单位承担基本劳动法律义务的作用。因此,本院对甲公司主张王某没有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而不具备领取提供工资条件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评析】
工作交接是离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但其并非劳动者的法定强制性义务,更不能作为用人单位拒付或迟延支付劳动报酬的抗辩理由。在劳资双方对工作交接内容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如劳动者违反交接要求,导致用人单位产生损失的,可以考虑另行主张索赔,但此种索赔程序一般启动较难,恐用人单位也无法达到相应预期。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对对较为重要的工作岗位,应当事前设定离职流程或细则,将此类风险控制在劳动者离职之前。未交接而不结算工资的操作方式,实不可取。
【法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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