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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法律师│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能否等同于离职证明

发表时间:2022/05/19 07:06:03  浏览次数: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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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9年1月,甲公司以陈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陈某持解除通知书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9年11月,终审生效判决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并判决甲公司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6700元。2020年3月,甲公司向陈某出具离职证明。陈某于2020年4月在此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赔偿迟延举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的再就业损失70000元。仲裁以超过时效为由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后陈某诉至法院。

诉讼期间陈某述称: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解除15日内用人单位就应出具解除证明,现双方劳动关系在2019年1月解除,而甲公司在2020年3月才出具证明,该违法行为已经导致本人的就业损失,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辩称:劳动合同解除后双方存在争议,因解除原因需要经司法确认,故直至劳动争议程序结束后公司才根据法律文书载明的解除理由向陈某出具离职证明,上述行为甲公司不存在过错,故不同意支付相应赔偿。

【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以便于劳动者再次就业。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通常要求劳动者提供离职证明、档案和社保转移等手续,现因甲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为陈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此行为可能影响陈某再次就业,故其损害了其再就业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标准可参考陈某之前在甲公司的工资标准来考量,因该工资标准系其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真实反映,以该损害作为赔偿标准较为客观合理,考虑到双方劳动争议时间周期情形,酌情认定影响就业期限为6个月。最终判决甲公司向陈某迟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25968元。

一审判决后,甲公司以一审同样的理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在2019年1月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形式和实质上已经符合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的目的,因陈某未能举证证明相关用人单位对甲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予认可;故在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出具了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在实质上系同一性质的证明材料后,不能因新入职单位要求证明材料在形式上或名称上的调整,而将未能入职公司的责任归咎于原用人单位。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劳动者凭解除通知可以主张解除违法并恢复劳动关系,故仅凭解除通知无法得出劳动关系必然解除的结论,因此,辞退通知与离职证明二者不能等同。二者性质、目的以及适用的范围和空间均有明显区别,如果将二者等同,则法律层面没有必要设定两种不同名称的离职文件。在劳动者已获违法解除赔偿的情形下,如对其要求迟延出具离职证明损失的请求予以规制,尽量减少用人单位的成本负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处理。例如将赔偿的基数和期间控制在最低、以劳动者举证不充分为由驳回、甚至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已包括全部离职损失等。但离职证明与离职通知相等同的认定实不可取。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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