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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职通知是否可以等同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3/16 15:07:06  浏览次数: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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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杨某与2019年6月入职甲公司。2019年9月,甲公司发现杨某与上一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故向其发出《停职通知书》,该通知载明:“您于2019年6月26日来我单位应聘,但近日我单位偶然得知您与原单位劳动关系尚未完全解除且存在争议,目前正处在仲裁(诉讼)过程中,基于上述情形您在应聘时没能如实向我单位陈述,已经严重违背诚信,且有违法律规定。故本单位特通知您停职,望您在收到本通知后2小时内完成离职交接手续。工资结算至2019年9月30日。经双方友好协商后,本人同意离职,其他无任何争议。”杨某在该停止通知书上签字。2019年11月,杨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其与甲公司的劳动合同。杨某述称:其与上一家单位存在劳动争议的情形属实,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口头通知本人先按停职处理,待原劳动争议解决后恢复工作,但其在2019年11月要求上班时却遭到拒绝,理由为已经被辞退。现本人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即使认定解除,甲公司以其隐瞒劳动争议记录为由辞退也应属违法,故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杨某已在甲公司发出的《停职通知书》上签字确认离职,故双方劳动关系应于当日解除。因杨某在甲公司入职承诺书中明确无劳动争议记录,故其确实存在违背诚信的情形,甲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停职通知书》是否具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停职通知书》可以理解为:由于马某在应聘时未如实向甲公司陈述情况,已经严重违背诚信,甲公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希望在收到本通知后2小时内完成离职交接手续;马某同意离职,其他无任何争议。虽然该记录中使用“停职”一词,似乎与“离职”不一致、相矛盾,但“停职”基本解释有二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使某人停止履行某职责,第二层含义是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从上述两层含义分析,第一层含义更符合《停职通知书》,联系上下文可以理解为离职或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暂时停止履行职务之义,若为暂时停止履行职务,双方不可能对工资进行结算,作出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若暂时停止其履行职务,应对暂停期限、期间工资发放等进行作出安排,否则不符合常理;《停职通知书》中表述的“希望您在2小时内完成离职交接手续”,体现了协商一致的意思,未表述为必须在2小时内完成离职交接手续,也未表述交接不完将采取的措施,因此,该《停职通知书》可以认定作为甲公司与马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故马某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因此,在其向员工发出书面文件时出现措辞、用词不准的情形较为常见,也在所难免;如何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应以通常人的标准理解标准进行判断,应对内容全面分析、前后贯通,而不能断章取义。案例中甲公司虽然向杨某发出的是停止通知,但根据通知内容再结合双方的实际状态,应当认定劳动关系已经解除。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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