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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以员工未进行工作交接为由而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6/03 07:07:39  浏览次数: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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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0年7月,齐某以甲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年12月,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被动辞职经济补偿金。该判决生效后甲公司主动履行了相应的付款义务。2021年3月,齐某再次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并赔偿迟延出具离职证明的经济损失。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齐某诉至法院。诉讼期间甲公司辩称:解除原因是离职证明中的必备内容,因双方在前一争议中对解除原因存在争议,故在前一争议结束前,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公司始终要求齐某进行工作交接,但齐某均不配合,故在其完成工作交接前,公司有权不予出具离职证明,更谈不上所谓赔偿。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为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予以出具,不应以劳动者工作交接是否进行完毕为条件。在2020年9月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的争议中,甲公司对解除状态不持异议,故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甲公司有义务依法及时向齐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故其关于解除原因、工作交接等理由,均不能作为其不予出具离职证明的理由,因此,甲公司应依法为齐某出具离职证明并按照离职前工资标准向齐某赔偿相应损失。

【评析】

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作交接是劳动者的约定义务,二者性质并不等同且并非互为条件。故甲公司以齐某未进行工作交接作为其未开具离职证明的抗辩理由,自然无法成立。如齐某确因工作交接导致甲公司受到影响或损失,则甲公司有权另行主张权利。至于离职原因问题,目前确实是普遍存在误区,但离职原因因受不同因素干扰以及劳动争议程序影响的问题,并未设定为离职证明的必备内容,此点也应当予以明确。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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