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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法律师│提出辞职后申请调休遭拒,单位认定旷工是否合法

发表时间:2022/06/06 03:54:08  浏览次数: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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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9年5月5日,张某与甲公司签订期限为2019年5月5日至2022年5月4日的劳动合同。2020年2月16日,张某在微信中向其领导谢某陈述“谢总,我决定申请辞职。”2020年2月17日,谢某通过微信回复“离职申请你邮件发一个”,张某回复“好的”。2020年2月18日,谢某通过微信陈述“关于离职申请时间,经公司沟通,同意离职。从2.19.可以入司办理相关手续”,张某回复“谢总,我是按照规定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的”,谢某回复“现在可以提前走”“你是要提前走,还是几号走给我一个具体时间”,张某回复“谢总,我还有大概15天的调休,休完3月9号去公司办理离职手续”,谢某回复“好的”。2020年2月17日张某通过办公系统申请调休5天获批准,2020年2月22日张某继续申请调休遭拒,系统回复理由为未按照请假流程申请。2020年2月28日,张某到甲公司办公地前述离职手续,甲公司向张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理由为旷工。张某在该证明上签字。

2020年4月,张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调休公休日加班费。对此甲公司辩称:张某提出辞职后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其应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申请调休,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有权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核定调休,即员工提出调休公司并非必然同意,故在其未按请假流程提出调休且未正常出勤的情况下,公司有权按照旷工予以辞退;同时张某已经在纸质版的离职证明上签字,由此可以证明其认可解除理由。仲裁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张某未向公司提交正式的辞职申请,甲公司自2020年2月10日以来恢复正常办公。甲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员工申请辞职的,员工应提前30日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出后的30日内决定其离职时间。张某于2020年2月16日提出辞职,甲公司于2020年2月17日回复同意,即可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故张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双方对加班时长并无争议,故本委按照该时间核定加班费用。最终裁决甲公司向张某支付公休日加班费,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于2020年2月16日向谢某告知其申请辞职,根据规章制度,正式员工申请辞职的,员工应提前30日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谢某在微信中明确告知张某可以提前,后双方协商确认张某调休完毕后即2020年3月9日去办理离职手续,且双方均确认张某并未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从庭审中双方的陈述及出具的离职证明可知,双方均认可离职理由为“旷工三个工作日以上”,分歧仅在于甲公司认为该解除理由符合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系合法解除,张某不认可该旷工事由认为系甲公司违法解除。对此,本院认为尽管张某有申请离职的意愿并与相关领导确认离职时间后,但是双方最终并未按照协商确认的离职理由、时间办理离职手续,故本案不是张某主动离职。张某申请调休前已经有辞职的意愿,且其申请调休的期间亦得到了主管领导的同意,同时结合甲公司规章制度中“加班的调休须在次年的3月31日之前完成,逾期没调休完的将视为员工自动放弃调休,予以作废”的规定,本院认为张某在辞职前要求先申请调休并无不当(且该申请已经得到公司领导的同意),甲公司在庭审中仅以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主决定是否批准劳动者调休申请为由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甲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公休日加班费。

【评析】

劳动者提出辞职后30天解除的辞职预告期,用人单位可以放弃,辞职当日即解除完全合法。故仲裁侧重张某主动辞职的意愿,认定甲公司非违法解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甲公司在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的一些列操作让人大跌眼镜;本案用人单位败诉的原因完全系自身是对法律的曲解以及自身操作不当所致。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双方系劳动者提出辞职,双方协商一致于2020年3月9日(调休完毕)后解除的性质。据此,甲公司后期操作应属违法。至于在离职证明上签字的问题,虽然离职证明上有张某旷工三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内容,但张某实际已申请调休且离职证明系员工离职及入职新单位所需材料,因此张某签收离职证明的行为难以认定系对离职证明上关于其旷工信息的认可。相反,该证明可以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的违法性质。

【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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