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财务人员个人支付宝账户绑定公司收费系统,离职时如何交接结算

发表时间:2023/07/03 06:37:58  浏览次数:2856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2018年9月24日,甲公司以离职员工于某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于某返还在职期间未交接而占有的公司资金50356.22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甲公司诉至法院。诉讼期间甲公司述称:于某自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作岗位为出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甲公司为便于财务管理,将于某个人的支付宝账户与公司销售系统捆绑,公司销售收入均通过于某的支付宝账户结算并通过其个人的银行卡提现。于某离职后未向公司结算相应费用,经查,截止2019年8月31日,其支付宝余额为20356.22元、另外,有7笔进账共计30000元销售收入,于某提现后未交回公司,故要求于某向公司返还50356.22元。于某认可其支付宝账户捆绑公司销售系统的事实,且同意将支付宝余额20356.22元返还给甲公司。但认为30000元提现已经支付给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不同意返还30000元部分。为证实自身主张,于某提供其与严某的销售对账单微信录屏,录屏显示:严某与于某每月通过微信方式发送账目清单对账,案涉7笔30000元,均在账目清单中体现、于某银行卡也有对应金额的现金取款记录。但甲公司主账该费用于某并未交给严某,而于某主张已经交付但无收条等证据。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主张于某返还其50356.22元,其中20356.22元为于某支付宝中的余额,对此于娟未提出异议,并表示同意归还,本院照准。关于其中的30000元,甲公司主张该部分钱款经支付宝提现进入于某的银行账户,取现后未交予交回,但从于某提交的微信截图可以看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严某发送给于某的报表中有支付宝提现入账的记录,甲公司虽不认可该证据,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实,且严某未到庭核实情况,甲公司也未提交其公司的财务日报表,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故对甲公司关于该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于某向甲公司返还20356.22元。

【评析】

财务人员的离职对账及交接等问题,应由用人单位承当相对严格、甚至闭合的举证责任。案例中甲公司未提供完整的财务数据以体现劳动者在职期间的经营往来和账目流转信息,仅凭阶段的账目流水要求劳动者承担返还资金的责任,自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使用员工的支付宝账户进行业务结算,该行为本人即不符合规定,存在财税稽查风险。至于离职费用交接问题,用人单位对此类财务模式应制定完善详细的流程细则,方可在争议中处于主动地位。否则,既无制度文件作为依托、又不愿将客观的财务数据进行呈现,自应承担败诉结果。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