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3/10/18 06:30:40 浏览次数:2860
【案情】
马某为甲公司营销经理。2019年12月20日,马某在甲公司管理层述职会议上因当年度销售总结和工作安排等问题与甲公司管理层人员发生言语争执,争执过程中双方互有言语过激情形,争执过程中,甲公司执行副总朱某对马某有:“出去,滚蛋,你不用干了,走,滚蛋,走吧,你出去,滚蛋,你离职了!”等言辞。会议结束后马某即未在公司出勤,2019年12月24日,甲公司向马某发出复工通知,要求其立即复工报到,而马某回复其已被公司辞退。2019年12月30日,甲公司以马某旷工、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2020年6月,马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审理期间马某明确,其主张的解除行为系2019年12月20日朱某的口头辞退行为。而甲公司则辩称:马某在述职会上故意激怒朱某等人,导致朱某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作出要求马某离职的言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朱某系销售部门副总,并非人事部门最终决策总裁,无权代表公司与马某解除劳动关系;马某2019年12月20日完成述职后便未到岗工作,甲公司经催告无果后以马某长期旷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其2019年12月30日的解除行为合法,无需支付马某赔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朱某在述职会议上对马某作出的离职意思表示明确,足以使马某产生用人单位不再履行劳动合同的确信,故双方劳动合同应于2019年12月20日解除。甲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再发出的解除通知不具有解除效力。根据谈话录音的内容,甲公司是因马某的销售业绩不佳直接将其辞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软通动力公司在未对马某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以马某销售业绩不佳为由决定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应向马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系马某所属事业部的副总级直属领导,其代表甲公司行使管理权,下属员工对其言行更容易形成内心确信,因此其言行更应谨慎克制。朱某在工作述职会上,在其他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当众作出让马某离职的言论,具有一定的公示性,足以让马某确信与会管理层领导已代表甲公司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故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20日解除。因甲公司未就解除原因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故其应向马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评析】
案例中不排除劳动者言辞过分激怒用人单位主管的情形,但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应保持必要的克制和理性,同时也必须意识到其离职言论对劳动关系状态的影响。除非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条款有明示离职的相应内容(例如:任何个人均不能代表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以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文件为准)。否则,管理人员明确要求离开的言辞,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终止的依据。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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