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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工作电脑格式化,用人单位能否就数据恢复费用主张索赔

发表时间:2023/12/17 07:39:32  浏览次数:2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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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10月,甲公司以冯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冯某于同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8年5月,终审判决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并支付冯某赔偿金。2018年7月,甲公司以冯某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要求冯某返还离职后违法占用的笔记本工作电脑一台。后在仲裁调解主持下,冯某将笔记本电脑返还给甲公司,甲公司代理人在交接过程中发现电脑被格式化,仲裁调解笔录对上述内容进行记载。2018年10月,甲公司以冯某为被申请人再次提起仲裁,要求冯某赔偿甲公司因恢复电脑数据所产生的费用35700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甲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期间甲公司述称:冯某恶意占有工作电脑不进行交接,并在返还电脑前将甲公司的数据资料格式化删除,甲公司为恢复数据实际发生相应损失费用,该费用应由冯某承担。冯某辩称:甲公司不能证明其恢复的数据系本人删除,同时也不能证明电脑格式化的原因系本人所致,仲裁调解笔录仅是对甲公司代理人陈述的记录,本人并未认可电脑在返还时已被格式化的事实。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接受冯某归还的电脑时,未就电脑内存有的具体数据提起异议。嗣后,其以冯某将电脑作出格式化处理为由,要求冯某担赔偿责任。现冯某否认存在对电脑进行过格式化处理的行为,故甲公司应当证明其委托恢复数据的电脑即冯某移交的公司电脑、冯某确实对该电脑进行了格式化,以及该电脑中的资料唯一性和恢复电脑相关内容行为的必要性。现甲公司举证尚未达到盖然性标准,故其要求冯某承担数据恢复费用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不排除劳动者故意格式化工作电脑内容的事实,实际上,通过法院对恢复电脑型号的对比以及对劳动者的侧重调查发问,也可得出劳动者格式化的事实,在此基数上可以对用人单位的损失酌情确定。但用人单位应当对丢失数据的唯一性以及数据恢复的必要性进行充分的举证说明,否则,即使认定损失也非常有限。实务中用人单位如对此类情形闭合性的逐步还原确非易事,因此,多数均以败诉告终。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用人单位对核心员工的离职以及交接、保密、竞业等安排应格外重视,事后补救或索赔的操作,一般收效甚微。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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