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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东家未出具离职证明是否必然导致无法就业的损失

发表时间:2024/03/22 05:15:48  浏览次数: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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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1年8月15日,崔某以甲公司未依法按照范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赔偿因此导致的无法就业的经济损失95000元。仲裁出具不予受理决定后其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崔某主张甲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并非正式版本,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因劳动者是否能获得新工作,取决于劳动者自身素质、单位需求、求职竞争者等多项因素,并不存在单一影响因素,甲公司是否出具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不直接、必然导致崔某丧失就业机会与否,且崔某亦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找不到新工作系甲公司上述原因造成,故其要求支付因甲公司未出具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导致无法找到新工作,产生经济损失95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的情形五花八门:迟延出具、内容不全、信息不实等比比皆是。虽然上列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劳动者丧失就业机会、也不妨碍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其势必对劳动者的就业造成负面影响,而此类影响导致的损失往往隐形存在且具有一定的持续性,故劳动者就此类问题的维权操作难度较大。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此类争议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故劳动者应就相应就业损失实际存在且与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的违法性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而作为裁审机构,不宜对劳动者苛以严格的举证要求,一味驳回请求的操作,无异于变相肯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个案中因果关系的程度以及用人单位的主观故意程度,在最低工资、社平工资、原单位薪资、新单位拟定薪资之间确定损失金额,以对用人单位的此类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的规则作用。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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