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03/10 04:15:04 浏览次数:271
【案情】
沈某为甲公司办公室主任。2018年8月1日,沈某以个人原因离职。但此后因工作交接问题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为此未予沈某办理退工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沈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1日解除;甲公司为其办退工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甲公司辩称,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员工按照公司要求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之后,公司方为其办理相应离职手续;现沈某突然离职,并未对公司要求的相关资料进行交接。故未完成工作交接之前,公司不同意办理相关手续。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劳动关系解除后为员工办理退工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现甲公司认可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1日解除,故其应当依法办理后续离职手续。如其认为沈某离职交接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另行主张权利,但不能以不配合办理离职交接作为抗辩。据此裁决双方2018年8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并由甲公司于裁决生效后15日内为沈某办理退工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关系转移手续。就本案而言,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8月1日解除,双方对此均不持异议,故甲公司有义务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为沈某办理退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至于沈某所述的工作交接问题,并非法定的办理社会关系转移的前置条件,故其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劳动者配合办理离职工作交接、用人单位办理退工退档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均是劳动关系终结后双方的后合同义务。基于权利义务对等的要求及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均应积极配合履行。但是实务中因工作交接和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的争议层出不穷,从法律层面,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终结后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的后合同义务。但是对劳动者的离职交接仅是进行了形式上的规定并且以双方约定作为处理后续争议的指引。因此,从此角度来看,离职之后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为法定义务,而劳动者的后合同义务并未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基于上述情形,用人单位如果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法定义务之上继续设定履行的潜前置条件,自然不会被允许。实务中用人单位如果需要对离职工作交接进行特别的要求,应事前进行明确,否则在后期争议中很难从法律层面得到支持。另外,关于特殊的用工关系,例如建造师、医师、护师、授薪律师,在劳动关系终结后,不但涉及社保问题,而且涉及到相应资质的转移,由此使得用人单位配合办理相应离职的手续问题更为复杂。据此,建议用人单位对此类问题应当予以正确的认识并有效应对化解,一味“硬扛”的做法反而得不偿失。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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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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