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员工完成离职交接手续│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案情】
2020年4月6日上午,王某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甲公司发出被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原因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当日下午,王某向甲公司工作人员交回了工牌、工作电脑以及相应办公用品,并于当日下午3时离开公司。同月,王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2020年4月9日,甲公司向王某发出《办理工作交接通知书》,该通知书列明的交接项目为:销售平台登录账号密码、工作用拍摄原图、工作期间所有制作的详情图、推广图、模板等,并注明对接工作人员信息。为此,王某以微信方式向甲公司的对接人员提供了其工作期间负责维护的销售平台的登录密码及部分详情图。关于模板,王某称平日并未保存。
2020年5月,甲公司以王某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王某配合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赔偿拒不交接导致的损失56900元。该损失包括甲公司为恢复相应数据聘请外包单位的服务费用和相关人员为此的加班加点费用。王某对此不予认可,辩称其已按照公司要求进行了两次交接,虽然部分资料无法提供,但甲公司可以通过登录网络销售平台的后台,将原已上传的资料重新下载,故不存在直接经济损失。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对工作交接内容有明确的约定,故交接的时间、事项、内容和标准均无法确定。现根据双方陈述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王某存在拒不交接的故意并给甲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故甲公司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主动向甲公司提出进行工作交接,并实际于2020年4月6日进行了工作交接,工作交接过程中甲公司处对接人员未就交接内容提出异议。王某申请仲裁后,甲公司处工作人员对交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王某按照甲公司的交接要求重新提供了平台工作账号和密码,并针对甲公司提出的找不到的部分资料问题重新整理了资料信息,并提供了解决方式,王某的工作交接持积极主动的配合态度,交接过程并无过错。其次,工作交接项目及范围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及工作内容进行划定。详情图的制作和网络销售平台资料上传工作是王某的工作内容,王某在职期间根据甲公司的工作要求完成了上述工作任务,工作任务完成后王某是否负有整理、保管相关资料的工作职责,甲公司未举证加以证明,甲公司将整理、保管相关资料直接列为王某的工作职责,依据并不充分。且根据该项工作的工作流程可看出,相关图片资料在王某服务器及网络销售平台的后台均有存储,王某提供了图片资料的查询采集方式,甲公司亦确认可自行收集,故不应认定王某在此项工作中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综上,本院认为王某已向甲公司提供了合理的交接手续,无需另行办理交接。甲公司诉请要求王某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本案王某在提出离职时已进行了部分工作交接,在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后,甲公司二次就工作交接问题提出要求,其二次要求工作交接的动机不纯;不排除试图通过交接与劳动争议程序互相牵制或抵消的目的。上述情形导致其向劳动者的索赔争议丧失胜诉的基础和先机。从案例的情形可知,虽然王某并没有完全按照甲公司的要求进行交接且在交接中也存在一定瑕疵。但是并不能据此判定其应就工作交接问题向甲公司承担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作交接事项以双方约定为前提。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过于苛严,则离职工作交接是否完成,是否符合要求,应以裁审机构的评判和认定为准。而裁审机构一般也是基于形式和范围的审查,多数不会做出对劳动者明显不利的判断。
天津劳动法律师提示: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在工作交接方面充分体现用工自主权或控制相应风险,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考虑:明确交接类型,工作交接不以离职为前提,岗位调整自然应当进行工作交接,故应注意工作交接与调岗、待岗等操作的衔接。明确岗位职责,岗位职责对应交接内容。通过岗位职责可以判定交接的范围。对交接时间和进程应当予以细化。可以对交接的进程以时间表的方式进行明确。但应注意时间的合理性,如果要求短时间内进行大量的整理或统计,则交接动机容易引起诟病。交接标准应结合具体岗位设定,同样,也应注意以合理为前提,如果不切实际,则一般不会得到裁审机构的肯定。交接程序方面,最好设定对应的监交人,以保证相关事项的沟通顺畅。可以将拒不交接或未按标准交接导致的损失的计算方法和规则事前明确,后期在处理中可以占据一定的主动地位。
最后提示:工作交接不是支付工资、支付离职经济补偿或办理离职手续的前提,工作交接不能作为前述行为的所附条件,此点应予特备关注。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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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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