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04/20 07:49:59 浏览次数:76
【案情】
倪某2022年8月入职甲公司,工作岗位为项目经理,月工资33000元+2000元交通补贴。2023年3月,倪某病假、带薪年假等理由申请休假。但甲公司以生产经营需要为由均拒绝批准。此后,甲公司对倪某做出旷工处理,并于2023年4月2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倪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2023年3月1日至3月31日的工资。仲裁审理期间甲公司辩称:倪某未经公司批准擅自缺勤,构成旷工,公司解除行为合法。关于2023年3月工资问题,公司在辞退通知书明确要求倪某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但倪某拒绝办理,由此给公司导致损失。据此,公司将2023年3月1日至3月31日的工资作为损失予以冲抵,因此不同意支付该月工资。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应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现双方因休假问题产生争议。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倪某申请相关假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且甲公司不予批准相关假期不存在生产经营上的紧迫性。因此,其以此为由认定旷工并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应向倪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2023年3月工资问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对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离职交接与2023年3月工资并无直接关联,故甲公司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依法向倪某支付该月工资。如甲公司认为倪某基于特殊工作岗位拒不交接导致其经济损失,可以另案主张赔偿。
仲裁裁决后,甲公司就2023年3月工资一项继续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报酬系劳动者付出劳动后依法应得的报酬,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而并未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须以离职时办理工作交接为前提,即使劳动者在离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也不能作为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理由。本案中,倪某已向甲公司提供了2023年3月份的劳动,该月工资系被告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但甲公司以离职时倪某未办理工作交接为由,未支付其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工资,无法律依据,且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倪某离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给其造成损失的事实。故甲公司主张未支付倪某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工资系倪某离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造成损失的理由,不予采信。现双方对于倪某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工资数额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据此判决甲公司应支付倪某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工资30182.05元。
【评析】
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薪资报酬,并不是基于交接工作支付的对价,故2023年3月份的工资与倪某是否进行离职工作交接并无关联。正如仲裁所述,如倪某因交接问题导致甲公司受损,则甲公司有权就索赔另案主张权利。而其以此继续进行劳动争议诉讼,并无实质意义。针对高薪、高技术等人员,确实存在因交接问题导致用人单位发生损失的情形。对此,笔者建议应对相应人员的交接细则进行事前明确,以备后期占据主动地位。同时,也尽量不要和离职工资进行挂钩,如确有必要,可以将离职交接作为暂缓支付的条件,或者对工资中涉及职务或岗位的工资部分暂缓发放,以此起到一定的牵制或制约作用。案例中直接扣发全部工资的操作,应予否定。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电话/微信:15022341177
电子邮箱:hrlaw123@126.com
工作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