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07/20 08:52:29 浏览次数:132
【案情】
孙某为甲公司营销部经理同时兼职甲公司工会主席。2023年10月25日,甲公司以孙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孙某为此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主张孙某未履行岗位职责、消极怠工,给甲公司造成商誉影响和业绩损失。但其并未提供孙某的岗位职责,故本委无法根据具体工作内容确定孙某是否存在解除通知载明的违纪情形,故甲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裁决后甲公司继续诉讼。诉讼期间孙某主张:其为甲公司的工会主席,甲公司在解除其劳动关系时并未依法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仅此程序问题,即可认定其解除行为违法。甲公司主张:孙某为工会主席,其本身即可控制工会,故甲公司无法有效履行工会通知程序。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建立有工会的情况下,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征求工会意见。本案中,甲公司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尚处于孙某担任工会主席的任期之内,但甲公司未履行工会通知程序,同时其也未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事后亦未取得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程序存在瑕疵。据此,甲公司关于确认解除行为合法、无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以员工过失为由辞退工会主席身份的劳动者确实比较棘手,在履行工会解除通知的程序中。鉴于被辞退劳动者工会主席的特殊身份,如其设置某些障碍或明确回复不同意的意见,则将导致用人单位的辞退进程严重受阻。案例中,甲公司未履行工会通知程序,自应承担违法后果。但法院认定甲公司程序违法的依据则是参照工会法的“工作调动需经上一级工会同意”的规定。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理,既然工作调动需要同意,则解除更应征得同意。由此便得出一个结论,用人单位在辞退具有工会主席或副主席身份的劳动者时,则必须经过特殊相关主体的同意。对此,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工会解除通知程序仅要求通知,并未规定必须以工会明确的意见作为后续解除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不能得出辞退工会主席须经上一级工会同意的结论。工会法所规定的征得同意,应当是指履行工会主席相关的工作职责所衍生的工作调动,此点与正常的劳动关系管理的调岗和解除没有直接的关联。因此,在辞退工会主席身份员工时应当正常的履行相应的通知程序即可,且该通知程序不以工会同意为要件。另外,针对工会主席和副主席的辞退问题,如确实存在较大的程序干扰,可以考虑事前对相关人员履行相关的罢免程序。在其不具备特殊身份保护的条件下,可以按照普通劳动者的身份进行解除操作,以避免因其热定主体身份干扰所引起的不必要的争议。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十八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京劳社仲文[2004]8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受其他附加条件限制,因此,如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在任职期间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若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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