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25/08/10 08:45:55 浏览次数:278
【案情】
2017年1月10日,甲公司向张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载明:“张某,鉴于你自2017年1月3日起,未经公司同意无故旷工至今。你的这种旷工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厂规厂纪。根据公司《员工纪律守则》第七条第1款第3项规定,本公司现定于2017年1月10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于2017年3月16日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7年4月5日仲裁开庭审理期间,甲公司当庭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的解除依据进行更正,将解除通知载明的解除依据的《员工纪律守则》第七条第1款第3项(煽动怠工、罢工或者结伙闹事不服从工作安排、怠工、非法罢工)更正为第七条第1款第2项(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年度累计旷工6天(含)以上)。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解除通知载明的解除依据与其庭审抗辩的张某违纪行为不符,故其应承担为违法解除的法律后果。最终裁决甲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裁决后甲公司提起诉讼,一审庭审前,甲公司向张某邮寄送达了解除通知更正说明。张某拒收该说明。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甲公司提供的张某签字确认的《员工纪律守则》第三条第3款及第七条第1款第2项规定,张某于2017年1月3日至甲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期间,其未到岗工作,亦未按照《员工纪律守则》规定,提供相应的请假审批手续,故张某属于旷工行为。2017年1月10日,甲公司向张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鉴于你自2017年1月3日起,未经公司同意无故旷工至今。你的这种旷工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厂规厂纪。”,该内容显示甲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无故旷工。其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引用的是《员工纪律守则》第七条第1款第3项规定:“煽动怠工、罢工或结伙闹事或不服从工作安排、怠工、非法罢工的”应属笔误,后甲公司进行更正,并向被告邮寄了《更正说明》,被告拒收。参照法院关于裁判文书笔误可以裁定补正的做法,甲公司的《更正说明》已对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解除依据进行了更正,即应以更正后的内容为准。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张某确实存在无故缺勤的旷工行为,故本院以事实为根据,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将公司在出现错误后予以纠正的行为有效,故甲公司依据《员工纪律守则》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其关于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辞退是对劳动者最为严厉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解除通知载明的依据和理由,在解除之时已经固化,不允许后期根据争议的发展变化,进行有利于用人单位一方的调整。否则,劳动者解除理由的不确定性既不利于裁审机构对争议事实的固定,也将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严重侵犯。本案虽然认定甲公司解除行为合法,但应按特例处理。本案甲公司在解除通知中明确的解除理由为旷工,在其规章制度对旷工解除有明确的条款规定且该内容与错误援引的条款相邻(存在操作失误可能)的情形下,其解除通知援引的解除依据存在偏差,可以认定为笔误。但如果案件最终按照仲裁的观点认定为违法也无可厚非,毕竟甲公司是在争议发生后才被动的进行补正操作。因此,如果此类案件最终认定为违法,则甲公司的相关人员应承担必要责任。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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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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