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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全程参与单方辞退操作能否视为履行工会解除通知程序?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5/08/15 06:33:18  浏览次数: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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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7年10月25日,甲公司以张某提供虚假病假资料、连续旷工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期间甲公司辩称:公司考勤管理明确规定:员工病假应提交挂号条、诊断证明等资料。张某提交的病假条由医院住院部盖章,并无正式的诊断专用章,故我公司对其该诊断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故按照旷工解除并不违法。对此,张某解释称:诊断证明载明的赵医生为我的主治大夫,因有几次赵大夫在病房,故我没有挂号直接到病房进行的治疗,故相应诊断证明书没有专用印章,但此瑕疵不能否定我患病和治疗的真实性。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经过民主协商及公示程序,现张某提交的诊断证明确实与员工手册的要求不符,故甲公司对此持有异议应属合理,在甲公司要求张某更换诊断证明无果的情形下,其按照旷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属合法,张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后张某诉至法院。诉讼期间经甲公司申请,法院前往医院医政科调查,医政科反馈其医师赵某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不符合该院诊断证明出具的规定。诉讼期间除诊断证明合法性问题之外,张某提出:甲公司设有工会,截止目前甲公司辞退其的操作未履行工会通知手续。针对该情形,甲公司解释称:在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工会主席韩某全程参与了与员工协商、解释说明和最终确认解除的过程,故应视为履行了工会通知程序。对此张某认为:韩某本身即为公司的副总,其兼顾管理者和工会主席的双重身份,其以此矛盾身份参与解除,该程序本身即违法。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张某确实存在申请病假违反甲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甲公司完全可以据此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在工会存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工会通知程序。工会是一个组织,而工会主席是该组织的负责人,二者不能等同。庭审期间,甲公司主张在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的工会主席韩某在场并作出解除决定。对此本院认为:工会的职责在于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而非参与抑或主导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具有双重职务的韩某虽然参与解除张某的过程中,但并非代表工会参与其中,另也未履行对公司单方面解除张某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义务。故甲公司所述情形不能视为其就单方解除张某劳动合同一事已向工会征求意见。据此,甲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终判决甲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万元。

甲公司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甲公司败诉的关键在于工会主席韩某的双重身份,其在解除的过程中也是以资方副总的角色参与解除,而并非真正履行工会职能。因此,从本案的描述事实来看,无法认定甲公司在履行过程中正常履行工会手续,也不能认定甲公司的工会依法履行了相应的监督职能。如果本案不存在双重身份的问题,则可以考虑工会程序履行得当。另外,此类争议案件的实务中,劳动者一般会对工会的盖章或工会主席身份(已经退休、资方代表等)等问题提出质疑,认为用人单位掌控或操纵工会或工会仅是敷衍履行职能。此类问题,笔者认为:工会主席的身份以及相应的盖章问题,法院无法进行进一步的审查认定,除劳动者提出充分的证据之外,关于工会通知的情况只能进行形式的审查,至于工会主席的身份和瑕疵等问题,也不能当然得作为否定工会职能的直接依据。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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