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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辞职后又登报声明作废是否有效│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3/11/22 06:25:40  浏览次数:2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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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周某2018年12月8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甲公司辩称周某系主动辞职非单位辞退,故不同意周某的仲裁请求。为证实各自主张:周某向法院提供2018年11月30日的报警回执(载明周某当日因无法进入甲公司厂区而报警、未进入甲公司厂区的情况属实)、谈话录音(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辞退)以及2018年12月1日的登报报纸(声明辞职申请作废)。甲公司对报警回执真实性认可,录音真实性认可,但因音质模糊无法判断单位辞退的事实;登报声明认为无效且恰可证明周某主动辞职。甲公司提供离职申请表照片一份,该表格中有手写的“申请离职”字样,落款有周某签字。周某认定该表单的真实性,主张系草稿、已撕毁,故甲公司无法提供原件,该申请不能证明系个人原因离职。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与周某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各执一词并各自提交的证据反驳对方观点,本案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认定解除原因。鉴于甲公司提交的证据明确显示周某提出了辞职的意愿,故周某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

仲裁裁决后周某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周某申请对其提供的三段录音的清晰度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是“未能辨出其语音内容”。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交的《员工离职申请表》虽系照片,但周某对此予以认可,故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虽然周某对《员工离职申请表》的解释该表是草稿,之后被遗失,并于2018年12月1日已登报声明《员工离职申请表》作废,但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事实,本院不予采信,且根据周某离开厂区的事实以及其登报声明离职申请作废的行为,有周某意识到书写并提交离职申请表的法律结果后而采取的补救措施之嫌。同时,报警回执虽显示周某无法进入甲公司厂区,该情形也与甲公司所述的因周某回厂取回行李发生争议的表述相吻合。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周某赔偿金请求应予驳回。

【评析】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不得撤销。后期采取的补救措施只能更进一步补强其辞职的意愿。因此,案例中周某事后登报的做法,无法改变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实务中不乏存在用人单位诱导劳动者提出辞职或口头辞退后又不认可解除行为的情形发生,劳动争议举证中劳动者也确实存在弱势地位,由此便要求劳动者对自身去留的意愿要谨慎表态,以避免案例中对劳动者不利的情形发生。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

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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