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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单方取消班车为由提出被动辞职,是否成立│天津劳动争议律师

发表时间:2022/01/24 08:31:25  浏览次数: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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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吴某于2015年3月入职甲公司从事出纳工作。2018年12月,甲公司以工作备忘的方式发出通知,自2019年1月1日开始,公司取消班车。对此,吴某向甲公司提出异议,称其住址距离公司路途较远,要求公司如取消班车应给予相应交通补贴。但甲公司认为:公司仅有包括吴某在内的7人搭乘园区线路班车,比吴某路程较远的其他员工也未提出异议,故不同意吴某要求支付交通补贴的请求。为此,吴某于2019年1月10日提出被动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甲公司单方取消班车,未依法提供劳动条件。同日,吴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甲公司对上班路途较远的员工曾提供班车待遇,但因经营需要在后期又单方取消,其在吴某提出离职前并未对此作出相应补偿措施,客观上亦给吴某正常上下班造成不便,故吴某以甲公司取消班车为由提出离职,符合法律规定,甲公司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实际提供班车近四年的时间。可见,用人单位提供班车已经成为双方劳动合同履行的劳动条件之一。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甲公司单方取消班车,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应予支付经济补偿。故甲公司关于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对用人单位取消班车待遇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审查。如用人单位工作地点交通便捷,公共交通可以覆盖且对劳动者的通勤成本并未明显加重,则劳动者以此提出被动辞职存在一定风险;相反,如果交通闭塞,取消班车后劳动者通过正常的交通路径上班存在困难且用人单位又无其他有效的补救方式,则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正常提供劳动,此种情形下可以认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的被动辞职请求应予确认。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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