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师
联系我们

免费咨询电话:

1868888888

1558888888

E-mail:

8888888@126.com

8888888@qq.com

用人单位因员工拒签工资表而不发工资,员工被动辞职是否成立

发表时间:2022/08/17 07:18:11  浏览次数:1477  
字体大小: 【小】 【中】 【大】

【案情】

齐某2019年4月提出被动辞职并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2019年2月、3月的拖欠工资及被动辞职经济补偿。甲公司辩称:因齐某拒绝签署工资条,故甲公司无法正常向其支付工资,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关于2019年2月、3月工资问题,公司已在齐某提出被动辞职后依法足额发放。齐某对工资发放事实予以认可,但仍主张甲公司违法克扣工资,要求支付被动辞职经济补偿。仲裁庭审期间,齐某与甲公司共同确认,齐某不签署工资条的原因为双方对工资结构人事不一,齐某认为甲公司从未向其说明工资结构,不不认可甲公司单方拆分的工资组成。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齐某未签字确认工资条的原因系劳资双方对工资结构存在不同认识,甲公司因双方工资争议而未发工资的情形,不属于克扣或拖欠工资,且其已及时补发相应工资,故齐某请求不符合被动辞职经济补偿的情形,其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因工资构成问题发生争议,齐某拒绝在工资表中签字,因此甲公司未向齐某发放工资,故甲公司并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对于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评析】

关于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裁审认定实务,目前主流的观点是以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拖欠的主观过错为前提。但实务中此类认定规则存在不当扩大适用的趋势,本案当属一例。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员工对工资结构持有异议而拒签工资条,不会影响用人单位正常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也不会导致认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结果放生,故该情形应认定用人单位对不支付工资存在过错。据此,用人单位利用企业强势地位,对不确认工资结构的员工拒发工资的操作应予必要规制,因此,本案应支持劳动者被动辞职经济补偿的请求。

【法规】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26.【《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适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1)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经营困难,停产歇业等原因而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经所在单位工会同意,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已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同意;

(2)劳资双方对计算劳动报酬的基数、方法等因客观原因理解不一致而最终导致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劳动者主张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差额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的;

(4)其他非因用人单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宋辉律师

电话:15022341177

邮箱:hrlaw123@126.com

网址:http://www.halaw1177.com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

                                                      津ICP备2022000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