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工资与社保公积金个人部分冲抵,员工以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被动辞职能否成立
【案情】
2020年12月,白某以甲公司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被动辞职,并于同月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欠付工资21900元、支付被动辞职经济补偿68450元。甲公司辩称:白某自2018年12月开始,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其未出勤无权主张工资。自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公司为其垫付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即使存在欠付工资,上述工资金额也应与代扣代缴费用冲抵,且冲抵后仍有余额,公司保留继续追偿的权利。仲裁期间白某述称:甲公司2018年12月撤销部门单方调岗违法,故其应足额支付相应工资。2019年至2020年12月期间,本人向公司申请过病假,公司也未支付病假工资。
【裁判】
仲裁审理认为:2018年12月20日,甲公司撤销部门并在工资待遇不变的情形下调整白某工作岗位,上述操作为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体现。白某拒绝工作安排未出勤工作于法无据,白某虽称其后期向甲公司递交病假资料,但上述操作与甲公司公示的请假程序不符,故甲公司有权不予核定病假工资。虽然甲公司未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12月19日的工资,但其有权将上述工资与代扣代缴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费用冲抵。据此,甲公司不存在恶意欠薪行为,白某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甲公司拖欠白某2018年12月1日至19日工资为2942.80元。其应当支付白某拖欠期间的工资。白某主张病假期间的工资,但其向甲公司邮寄的假条,不能证明其已履行请假程序并获准休病假,故白某主张甲公司支付病假工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甲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白某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甲公司抗辩因垫付白某个人应缴社保公积金费用,不拖欠工资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甲公司应另行解决垫付个人缴费争议,本案不做审查和处理。白某与甲公司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和数额无异议,经本院核对无误,应予支持,据此判决甲公司向白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8103.10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具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在缴纳社会保险时应当对劳动者应当承担的部分进行代扣代缴。本案中被上诉人白某到岗上班时间截止2018年12月19日,之后未履行适当的请假手续并获得单位批准。2018年12月1日至19日,上诉人甲公司未支付被上诉人工资2942.80元。上诉人甲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至2020年12月,其为被上诉人白某垫付的费用远超未支付的工资数额。故本案中应当认定甲公司不存在欠付白某工资的情形。白某以“未足额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能成立,甲公司无需支付白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白某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案例中的情形在实务中经常出现,但在裁审处理过程中的不统一现象也普遍存在。严格从被动辞职或推定解雇的立法本意来看,甲公司确认存在欠付工资的行为,而且《劳动合同法》并未对未支付工资设定主观过错的前提条件。据此,一审认定甲公司欠付工资、并主张社保、公积金垫付费用另案处理,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础,也代表了一部分裁判观点。但目前实务中,对被动辞职的认定一般较为严格,特别是疫情影响或经济下滑期间的工资未及时支付问题,均需考虑用人单位的主观过错程度,故仲裁、二审的处理,更侧重于对实际情况的考虑。天津劳动法律师认为:上述问题并非不可解决,用人单位只要事前进行书面通知或者提前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此类抵扣即可不认定为故意欠薪。另外需要提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虽然扣都存在代扣代缴问题,但二者法律层级不同,前者为法律、《社会保险法》;后者为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条例》。如仅是后者的代扣,则不排除会按照一审思路处理的可能,届时,用人单位在无相应告知程序的情形下,恐难逃被动辞职的后果。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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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
26.【《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适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1)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经营困难,停产歇业等原因而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经所在单位工会同意,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已经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同意;
(2)劳资双方对计算劳动报酬的基数、方法等因客观原因理解不一致而最终导致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劳动者主张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差额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的;
(4)其他非因用人单位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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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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